1、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
①城市按市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
②县城按县城镇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
③建制镇按镇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村;
④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2、房产税由产权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属于全民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3、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记载的房产原值。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4、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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