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建筑工程项目中一般要给预付款。工程预付款的比例不得高于合同价款(不含其他项目费)的百分之三十,不低于合同价款(不含其他项目费)的百分之十;双方可以在施工合同中进行约定。【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工程预付款应在工程开工后完成工程量达一定比例时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扣回或折抵进度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投资和以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挪用、截留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由审计机关、财政机关追还被挪用、截留的资金,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凡属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审计机关出具开工前审计意见书而擅自开工建设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并履行审计手续;不按规定时限履行审计手续的,视情节处以总投资1%以下的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Copyright © 2019- zougedi.com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