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首先,适用领域不同。购买服务:指向社会力量购买除货物、工程、日常消耗需要的服务之外的能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无形服务,不包括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采购:泛指对货物、服务和工程进行购买的一种行为。
2、其次,依据的法规不同。购买服务和付费型PPP的操作规范不能突破采购法的原则性规定,但是这两者在各自领域又都有特殊规定,分别适用《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和《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
3、最后,操作程序也不同。购买服务:不需要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等,且无需参与后续项目运营,可以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并可根据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形式。在程序及操作流程上较为简单。
法律依据:
《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第三条 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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