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案件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由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一种是由最高人民或上级指令下级再审或者自己提审的案件。案件不同,再审的程序也不同。
(一)原审人民再审的程序决定再审的,由原审人民作出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同时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原审程序对再审案件进行审理。原来是第一审审结的,再审时仍按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审理后作出的裁判属于未确定的裁判,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原来是第二审审结的,再审时仍按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审理后作出的裁判为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时,人民必须开庭审理,对方当事人应该出庭。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是,对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却不能按撤诉处理。因为提起再审与起诉、上诉不同,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程序不是基于原告提起诉讼或上诉开始的,而是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公职人员提起的,因而不能适用按撤诉处理的规定。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影响人民对再审案件的审理。原来是第二审审理的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时,发现事实不清的,不应发回第一审重审,而应由第二审自己纠正。
(二)上级人民和最高人民提审和指令再审的程序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再审。决定提审或者指令再审的,作出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1.指令再审的案件。对再审案件指令再审,只限于上级人民对其下级人民所审理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对下级人民依法作出的第二审裁判,不应指令第一审再审。2.提审的案件。提审是指对下级已经审结但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上级认为不宜由下级再行审理,因而提归自己审判。提审制度建立的基础,一是审判权由人民统一行使的原则,二是上级对下级的审判活动有审判监督权。提审主要发生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对已经审结的案件,如果裁判确有错误,就应该进行再审。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某些案件的裁判是否确有错误,各级的认识并不一致。比如,一有的案件的裁判确有错误,但原来审结该案的却认识不到,或认为没有错误,此时,上级可把案件提归自己审判。第二,由于上级和下级之间并非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所以,当上级指令下级再审而下级不再审时,上级就可以自己提审。第三,上级和最高认为自己对案件进行审理为宜,就不一定指令下级再审,而可以自己提审。民事诉讼的提审也就是并非是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异议请求,相应的司法职员,或者是,就已经自己提出了再次审理的请求。与当事人自己提出再审请求不同的是,司法职员对民事提审,并非就一定意味着之前审理案件的存在程序等的瑕疵。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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