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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征用土地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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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征用土地合同

签订合同双方:

征用土地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被征土地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  (审批权力机关)批准的         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和工程选点报告等文件,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省(或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经甲方向征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机关申请和  市(省)审查批准,经甲、乙双方实地察看,反复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供

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征用土地数量及方位:

甲方征用乙方土地共  平方米(以上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第二条 征用土地的各类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一)根据  省(或自治区、直辖市)关于征用土地的补偿规定,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征用园地、鱼塘、藕塘、苇塘、宅基地、林地、牧场、草

原等的补偿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办法执行,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还应按当地的有关规定,向国家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

(二)根据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房屋的补偿办法另订拆迁合同。

(三)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乙方需要安置城市人口数,共计  人;征用宅基地不付安置补助费(征用园地、鱼塘、藕塘、林地、牧场、草原

等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省、市、自治区制定的标准计算)。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实地勘验征用地界、定立永久性界桩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或商定于某段时期内几次)支付全部各类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共    元(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20倍),付款均通过建设银行转账托付。

第三条 安置办法(略)。

第四条 甲方的责任:

(一)甲方已征用2年还不使用的土地(铁路沿线以及因安全防护等特殊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留用土地,不得视为征而未用的土地),除经原批准征地的机关同意延期使用的土地外,当地县(或市)有权收回处理,甲、乙方均不得擅自侵占或处理。

(二)甲方如逾期不向乙方支付征地的各种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乙方可凭本合同正本申请建设银行从甲方银行账户内拨付,并可请求甲方按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偿付违约金。

第五条 乙方的责任:

(一)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乙方不得在征用土地内种植或砍伐、损坏其他附着物,有违反者,乙方必须赔偿甲方的损失。

(二)乙方在本合同订立后需在征用土地上架设电线、兴修沟渠等,应经甲方同意,乙方应在不影响建设工程的前提下动工,否则按侵犯公有财产报请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条 工程临时用地:

甲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建设材料堆场、运输通路和其他临时设施的,应当尽量在征地范围内安排。确实需要另行增加临时用地的,由甲方向原批准工程项目用地的主管机关提出临时用地数量和期限的申请,经批准后,同乙方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乙方前3年土地平均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甲方在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甲方使用期满,应当恢复乙方土地的耕种条件,及时归还乙方,或按恢复土地耕种条件的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费用。

第七条 其他: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报请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和县(或市)调解,调解不成的,可报请合同管理机关仲裁,也可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裁决。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送  、计委、建委、建设银行、农委等部门,各留存  份。

征用土地单位(甲方):(盖章)被征土地单位(乙方):(盖章)

地址:            地址:    

代表人:  (盖章)         代表人:  (盖章)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银行账户:               银行账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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