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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刑事案件管辖的法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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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一般的案件都是由机关行使侦查权。部分在诉讼活动中由司法人员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由直接管辖。

对于这些直接管辖案件的管辖来讲,既可能涉及到与机关的职能分工,也可能涉及与监察委的职能分工,还可能涉及到不同的之间的管辖分工。对于这种之间的管辖分工案件,部分管辖冲突就需要上级人民进行指定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的《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可以指定管辖的刑事案件有以下4种:

1、管辖有争议的案件;

就是因为有争议,才需要指定管辖。

2、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

改变管辖,需要指定。

3、需要集中管辖的特定类型的案件;

对特定案件集中管辖,需要有指定。

4、其他需要指定管辖的案件。

兜底条款。

直接管辖案件的指定管辖,是解决不同之间管辖的冲突和争议。但办理案件的管辖改变,不仅影响自身,还对其他相关机关如起诉和办理同类案件的机关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对于指定管辖的问题,《人民刑事诉讼规则》还规定了配套的规定,即除了对直接管辖的案件可以指定管辖,对其他类型的案件也可以指定管辖,但对上述四种案件的审查起诉指定管辖的,人民应当与相应的人民协商一致。对特定类型案件的审查逮捕指定管辖的,人民应当与相应的机关协商一致。这些不同的规定,表明刑事诉讼活动确实是一个程序复杂的司法活动!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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