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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的审理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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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理由是夫妻感情破裂并无法调解。感情破裂的情况包括重婚、家庭暴力、、吸毒等恶习以及分居两年以上。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确认夫妻感情已破裂的情形包括: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3.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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