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现已改为登记。办理材料:
1、申请人持本人一寸近期照片两张、簿、;
2、已婚的应持〈〉,已生育的持〈生育服务证〉、落实节育措施证明、查环查孕证明;
3、外生育的,需持社会抚养费征收收据等证件,带〈流动人口申请表〉。申请条件:夫妻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应当在怀孕后至孩子出生六个月之内,在夫妻任何一方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镇、街道计生办进行,有条件的镇、街道可以在村、社区办理。程序:
1、当事人携带材料,填写《生育登记表》,即时办结。
2、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现场办理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办理生育登记。由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和被代理人相关材料进行生育登记。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应填写在《生育登记表》备注栏内。
3、当事人确因特殊困难不能现场办理的,可以申请工作人员上门办理生育登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法》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十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第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第二十条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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