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主要合作模式就一种,邀请私有企业参与项目竞标,中标者与公共部门共同组织项目设计、建设与运营,私有企业在特许经营期内享受特许合同约定的权益(包括利润),特许经营期满后私有企业将经营权及设施所有权移交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批准。
法律或者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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