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案件首先是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有实质性异议的案件。如果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则没必要让侦查人员出庭。其次,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所陈述的情况应当对证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如果该侦查人员陈述的情况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不大,或者所证明的不是案件中影响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则没必要让其出庭。
一、诈骗被警方抓到需要做哪些证据?
证据是机关、人民和人民进行立案、侦查、逮捕、起诉和审理,以及定罪量刑的依据,是司法人员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证据必须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而不是主观推断或捏造的东西,既包括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的事实,也包括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
1、《刑法》没有规定某类或者某个具体罪名必须有哪些证据才能认定犯罪,指控犯罪的证据适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类证据。(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以上法律规定的七种证据,只有在经当事人双方和公诉人、辩护人的质证,通过将该证据所提供的情况与其他证据相互验证,去伪存真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具体诈骗罪而言,司法实践中,应当侧重搜集证明行为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的证据。
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
让签认罪认罚书的后果是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对于非法集资案件,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移送给后,是希望当事人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坦白犯罪行为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人民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将属于人民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涉嫌主罪属于机关管辖的,由机关为主侦查;涉嫌主罪属于人民管辖的,机关予以配合。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其他侦查机关管辖的案件时,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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