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以下情形时,对离婚纠纷案件依法不予判离:
1、夫妻感情还没有破裂,有和好的可能;
2、女方在孕期,但是女方怀孕是与他人通奸的除外;
3、一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4、夫妻双方都没有法定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况。
一、民法典什么情形不能走离婚起诉程序
一般情况下,出现以下情况的,不可以走离婚程序:第一、女方怀孕期间;第二、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第三、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第四、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第五、没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第六、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第七、夫妻感情没破裂的。
二、二次起诉成功什么理由不判
符合以下情形的,当事人即使是第二次起诉也法定不判离婚:
1、夫妻感情还没有破裂,有和好的可能;
2、一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3、夫妻双方都没有法定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况。
三、六个条件不允许离婚
六个条件不允许离婚是: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3.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4.夫妻感情未破裂;
5.对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特殊群体的婚姻保护;
6.被逼迫或者胁迫离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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