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通知义务由债权人承担,债权转让后保证人需承担保证责任,债权转让需满足条件:有效债权存在、可转让性、债权人与受让人达成协议、通知债务人。
法律分析
一、债权转让通知义务一般由谁承担
债权转让通知义务一般由债权人承担。
债权转让时只有债权人通知债务人方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转让债权而对债务人作的通知,一经通知便不得撤销。由此可以更清楚地解读出,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只能是债权人(权利转让人)。
二、债权转让后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转让后保证人是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的。
但是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知保证人,如果没有通知保证人,则该转让行为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如果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则需要经过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转移】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条【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三、债权转让条件规定
债权转让条件规定是:
1.须有有效的债权存在。
2.须转让的债权具有可转让性。不得转移的债权有:依据合同性质不得转移的债权;依照当事人商定不得转移的债权;按照法律规则不得转移的债权。
3.须债权人与债权受让人达成债权转移的协议。
4.债权转移须通知债务人。
结语
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一般由债权人承担,债权转让后保证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给第三人时,需经债权人同意。如果债权转让涉及保证人,债权人应通知保证人,否则转让对保证人无效。债权转让需要满足条件:有效的债权存在、可转让性、债权人与受让人达成转让协议,并需通知债务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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