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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流程有哪些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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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流程主要为:首先,由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其次,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然后进行法庭调查;然后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或被告人最后陈述结束后,法官进入评议室评议,做出裁判。

(一)开庭。开庭审理前,由员通知与告知相关人员。审判长宣布开庭以及相关事项,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二)法庭调查。开庭阶段的事项进行完毕后,由审判长宣布开始法庭调查。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2.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

3.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

4.出示、核实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只有经过当庭查证核实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

5.调取新证据。

6.合议庭调查核实证据。

(三)法庭辩论。

(四)被告人最后陈述。

(五)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六)宣判。分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形式。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宣布判决结果,并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定期宣告判决的,合议庭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开庭审理前,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三十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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