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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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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我国管辖的案件范围是:
1、对于背叛国案、国家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法律客观:

公检法机关管辖权竞合的处理1.六机关《规定》第6条规定,“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人民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及主罪属于机关管辖,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予以配合;如果涉及主罪属于人民管辖,由人民为主侦查,机关予以配合”。主罪与次罪的划分,应当以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为标准。2.机关或者人民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涉嫌实施了属于人民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的犯罪时,应当分情况处理。对于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可以告知被害人向人民直接提起诉讼;对于属于人民可以受理的其他类型的自诉案件的,可以立案侦查,然后在人民提起公诉时,和公诉案件一并移送到人民,由人民合并审理。侦查终结后不提起公诉的,则应直接移送人民处理。3.人民在审理自诉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涉嫌实施了应当由人民提起公诉的案件的,应当将新发现的案件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关机关、人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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