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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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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的情形有两种:

(一)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所谓特殊原因,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实上的原因,如有管辖权的人民遇到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即地震、水灾等无法行使管辖权;法律上的原因,如受诉的审判人员,因当事人申请回避或者审判人员自行回避,无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应由上级人民在其辖区内,指定其他适宜的人民管辖。

(二)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争议

所谓争议,包括相互推诿或者相互争夺。通常是因为之间辖区界限不明,或者对法律的规定理解不一致,也有因地方保护主义为其局部经济利益争先立案。不论属于哪种原因引起的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一、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以上就是对于该问题的全部回答了,您了解了吗?

《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管辖有哪些规定》

第十四条上级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直接立案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人民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人民立案侦查;下级人民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立案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立案侦查。

第十六条对管辖不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有关人民协商确定管辖。对管辖有争议的或者情况特殊的案件,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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