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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管辖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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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第2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决定,可以由人民立案侦查。”可见,人民直接受理的案件有四种:

1,贪污贿赂犯罪,包括刑法分则第8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节明确规定依照第8章相关条文处罚的犯罪案件。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主要包括刑法分则第9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案件。这一部分案件的主体只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就是限于在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犯上述犯罪行为的,不由人民立案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的规定,人民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只有七种:

(1)《刑法》第23规定的非法拘禁罪;

(2)《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搜查罪;

(3)《刑法》第247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罪;

(4)《刑法》第247条规定的暴力取证罪;

(5)《刑法》第24规定的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

(6)《刑法》第254条规定的报复;

(7)《刑法》第256条规定的破坏选举罪等。

4,需要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其他案件。这一部分案件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由机关侦查不适宜的,经过省人民或最高人民批准,检察机关也可以立案侦查。这一部分案件是特定的案件,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特殊的需要,由机关侦查不适宜,需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这样既体现了管辖的灵活性,又体现了管辖的原则性。

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可以知道,检察机关立案管辖的案件主要就是上述四类,大部分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此时,由内部的侦查机关负责立案侦查,然后再移送给的其他机构看是否需要向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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