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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假购销合同骗取贷款是否构成犯罪

来源:舟格财经


假购销合同骗贷款是犯罪,涉嫌骗贷罪。以欺骗手段取得一百万元以上的贷款,或给金融机构造成二十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或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以及其他重大损失或严重情节的情况,应立案追诉。

法律分析

用假购销合同骗取贷款是犯罪。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用假购销合同骗取贷款涉嫌骗取贷款罪。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包括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此用假购销合同骗取贷款涉嫌犯罪。

《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以及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以上简称“四种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拓展延伸

假购销合同骗贷款:法律界的争议与应对措施

在处理假购销合同骗贷款问题上,法律界存在着广泛的争议。一方面,有人认为利用假购销合同骗取贷款构成犯罪,因为这种行为涉及欺诈和虚假陈述,损害了贷款机构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这种行为并非必然构成犯罪,因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考虑各种因素,如意图、损失程度和法律规定等。在应对这一问题上,法律界提出了一些应对措施,如加强对贷款机构的审查和尽职调查、建立更严格的合同审查机制以及加强法律监管等。然而,如何平衡保护贷款机构利益和维护借款益之间的关系仍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综上所述,假购销合同骗贷款问题在法律界引发了广泛的争议,需要进一步探讨和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应对措施。

结语

使用假购销合同骗取贷款涉嫌犯罪,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涉及四种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对于此问题,法律界存在广泛争议,需要平衡保护贷款机构利益和维护借款益之间的关系。因此,进一步探讨和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应对措施是必要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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