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如果重新审判的案件,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此时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
二是如果重新审判的案件,原来是第二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此时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
相关法律: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零九条
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一、重审和再审的区别
1、再审是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属错误的判决或裁定。重审是对原审判决的重新审理,可能发生在二审阶段,也可能发生在再审阶段。2、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二、死缓的复核是怎么进行的
(1)高级人民复核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审查时应当提审被告人。
(2)高级人民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①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②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③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对于重新审判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3)高级人民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裁定。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4)高级人民第一审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5)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抗诉的,由高级人民进行第二审审理。高级人民经第二审审理后,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6)同意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此裁定立即生效,无需再经过核准程序。
(7)认为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区别对待。其中,如果属于提出抗诉而由高级人民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并依法改判死刑的案件,无论该类案件是否属于经过最高人民授权高级人民核准死刑的范围,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如果只有被告人上诉的案件,高级人民必须遵从“上诉不加刑”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