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未依法出具离职证明的,需承担两种责任:
一是行政责任,即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二是赔偿责任,即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类型吗?
1、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实体、程序上的限定条件,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内容、形式、程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即可。
若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具体又可以分为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概要: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包括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退、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二、没有劳动合同怎么开离职证明?
没有劳动合同书不影响在劳动关系解除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书,二者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劳动合同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签订的,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建立,这是因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关系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如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