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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不出庭作证,证言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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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时证言有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在对申请审查后,发现证人出庭确有必要或者是有影响,应当履行出庭作证的义务。如果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经过同意,可以向本愿提交证人证言,其证言将综合案件其他证据综合进行评判。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也就是说并非只要不出庭就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不出庭证词不会无效,只不过效力会减弱。特殊的情况,如为保证证人安全等因素而证人不出庭,经提前进行取证,对其所述可以证明真实的证言,在开庭时作为证言不会减弱其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经人民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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