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带小孩的户口的迁移。关于迁移户口的规定:
1、凡符合夫妻投靠来市入户条件的本市居民的配偶,户口在外地且无正式工作的,可申请来市随夫入户;
2、凡申请夫妻投靠入户的,必须向配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入户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办理审核手续,属证件的,可经派出所验核后,提供复印件;
3、申请配偶来市入户,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入户的书面报告;
(2)夫妻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以及街镇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
(3)申请来市入户一方属非农业人口的,须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失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