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同时丢失"联、抵扣联":凭加盖销售方专用章的相应记账联复印件(注意一般销售方的记账联不要求加盖专用章,如果受票方丢失联和抵扣联,需要对记账联加盖专用章后把复印件交付受票方使用),作为记账凭证、退税凭证或抵扣凭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