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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

来源:舟格财经

效力低于法律。部门规章就是一般指各部委制定的,地方规章是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及省所在地的市的和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制定的。 规定是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

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排序

我国法律层面一般有4个等级,法律(含)、法规、行政规章(含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行规和部门规章谁的效力大

行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提出意见,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规章。

法规与规章的区别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体系框架主要分为三层:第一层为法律,由全国通过。第二层为行规,行规分为行规和地方性法规,由通过的是行规;由地方常委会通过的是地方性法规。第三层为规章,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由组成部门以令形式发布的是部门规章,由地方以令形式发布是地方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由有立法权的地方和地方发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十七条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相抵触。

第八十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规章。

省、自治区的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制定的规章。

第九十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第九十一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九十四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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